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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