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明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張家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華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變更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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