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4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江梓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志鴻林達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許秀芬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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