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朋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郭秋柔劉美瑜劉惠萍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許秀芬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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