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5號再審原告 黃珮珊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1日對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6,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