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焦燕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罰金,以1,000元折算│││)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20日│99年10月28日下午4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29550│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5│││號│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交易字第448│100年度壢簡字第57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1日│100年3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交易字第448│100年度壢簡字第578││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4日│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