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吳政龍 相對人 陳耿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耿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票據債務,保證債務、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1年8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耿興於106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
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10月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契約書影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里段│634-1│172.24│0000000分之111467│├──┼───┼────┼───┼───┼────┼─────────┤│002│臺南市○○○區○○里段│634-2│161.88│0000000分之111467│└──┴───┴────┴───┴───┴────┴─────────┘┌─────────────────────────────────────┐│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5│臺南市下營區│臺南市下│5層樓房│77│77│平│鋼筋│8.│平│全部│││8│仁里街51號2│營區仁里│鋼筋混凝│.5│.5│方│混凝│76│方│││││樓之2│段634-1│土構造│1│1│公│土構││公││││││、634-2││││尺│造││尺││││││地號│││││││││├──┴─┴──────┴────┴────┴─┴─┴─┴──┴─┴─┴──┤│共有部分:仁里段265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85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