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2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春水產有限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8年6月25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國春水產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前次展期為98年12月25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仍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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