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8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1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191、3207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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