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7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3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9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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