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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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5號抗告人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檢舉獎金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