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7號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上訴人明德禪寺法定代理人 許經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8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民事上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季佩芃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難認其上訴已符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提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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