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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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武龍選任辯護人盧奇南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74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嘉簡字第
11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武龍所涉傷害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業經當庭和解,告訴人 賴裕新 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見103年度嘉簡字第115號卷第26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