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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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吳嘉杏 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收養人之兄弟姊妹同意本件收養之書面證明。
三、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報告。
四、被收養人之工作證明或財力證明。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