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308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非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39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7年度繼字第1396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林仲章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等件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