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德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益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9,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杜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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