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唐志丹關係人唐簡美智
唐嘉慶
唐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唐志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5年5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唐志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唐志丹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92歲,於88年5月12日戶籍登記遷至桃園○○○○○○○○○(後改制為桃園○○○○○○○○○,下稱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並經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查訪失蹤人未獲。失蹤人未在監所,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查訪或安置對象,亦無殮葬、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國軍退休俸等紀錄;雖失蹤人尚有最近親屬即配偶唐簡美智、長男唐嘉慶、長女唐嘉麗生存,然唐嘉麗戶籍已遷出國外,唐簡美智於108年11月1日、唐嘉慶於108年7月17日、唐嘉麗於108年7月14日分別出境我國,迄今未有重新入境之紀錄,而唐簡美智之胞妹 李簡秀琴 雖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囑託臺北○○○○○○○○○查訪時,稱失蹤人已於10餘年前在國外死亡,惟依內政部移民署系統留存資料,查無失蹤人任何入出境紀錄,復無從查訪唐簡美智、唐嘉慶、唐嘉麗以知悉失蹤人之去向。依現有事證,應可認失蹤人至遲應自88年5月12日即戶籍逕遷至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之日起即已失蹤,是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應為7年之誤),仍未尋獲。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26日桃市桃戶字第1100003530號函、失蹤人戶籍謄本、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臺北○○○○○○○○○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1月13日桃社老字第1090099226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年11月11日桃市殯字第1090006188號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4月14日保普老字第1101005805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年4月14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396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4月14日輔給字第1100026891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4月15日健保桃字第1103008727號函等為證。依上開入出境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在監在押紀錄表所示,失蹤人從無入出境紀錄,且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亦無在監在押紀錄。又失蹤人於88年5月12日遷址至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且未曾請領75年及95年全面換領之新式國民身分證,亦不曾申請手機門號使用,此有上開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26日函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明確,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88年5月12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失蹤時為69歲,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則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於88年5月12日失蹤開始計至95年5月12日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相對人於95年5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