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廖蘇春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少年,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王○○(少年之父,姓名、住址詳卷)
范○○(少年之母,姓名、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註: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裁判書不得揭露少年保護事件之少年身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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