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曾華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參拾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37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7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2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慧雯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372股票110000002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0股票77000003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0股票77000004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股票44000005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775股票11000006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53股票1105007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54股票1145008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24股票1813009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98股票131010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74股票142011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229股票1687012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295股票1485013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F-0000000股票1100000014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000股票440000015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0股票44000016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72股票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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