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家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