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68號聲請人甲○○
鵬昌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鵬昌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鵬昌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18日就任鵬昌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即循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同年2月17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之清算過程繁瑣,尚有債權債務有待釐清,聲請人恐未克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爰依法求為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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