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鄧恒志 債務人 楊忠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