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雇主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證據除從事按摩服務之行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屬未分類其他人服務業,歸屬個人服務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以台八十六勞動一字第0四七四九四號公告,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有該會八十九年度四月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一字第00一二九八六號函附卷可證,應予補充外;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其餘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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