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醫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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