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6號上訴人 吳明勳 兼訴訟代理 張雅容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自明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900元,應繳裁判費24,66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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