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劉憓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憓陵於民國94年2月23日、民國97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新臺幣貳拾萬元,立有借據二紙為證。惟上述借款自民國100年5月24日、民國100年7月21日起即陸續未攤繳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壹拾壹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等影本可證(原本如 奉鈞院 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憓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35334││5月24日起││三│││3元│││││├──┼───┼─────┼──────┼──────┼───────┤│002│新臺幣│劉憓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6668││7月21日起││九一│││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憓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334││6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憓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6668││8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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