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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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6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告 張菁玳
張菁香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另所提出之起訴狀上部分被告之姓名不完整,且未檢附繕本以供送達:
一、本件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訴訟之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後所有之利益,即所得對被告張菁玳主張執行之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及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4,0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張○○之姓名,及檢附繕本2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