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45號原告路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錫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21萬4091元4角6分本息,依其遞狀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1年10月14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16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萬6252元(計算式:214091.46×32.16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21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8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