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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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上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9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匯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匯豐因妨害名譽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2月6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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