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竹簡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432號、第3448號),本院認本案(103年度審易字第409號)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聲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柒包(詳如附表所示),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聲俊明知俗稱K他命之愷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6日晚上8時許,在位於新竹市○○路之笑傲江湖KTV後方巷內,以新臺幣(下同)22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崔 」之成年男子購得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於同日晚上11時50分許,吳聲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 林修平 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旁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吳聲俊及林修平(其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同意搜索後,在其車內扣得吳聲俊所持有之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小包(淨重443.1575公克,經檢驗後,純質淨重達278.08公克)及19萬8,000元等物,始悉上情。(另吳聲俊經採尿送驗,初步篩檢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鴉片類陰性反應;愷他命代謝物則經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檢驗分析法後,亦呈陰性反應)。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吳聲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432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3432號偵查卷】第9至10頁、第11至14頁、第15至17頁、第47至49頁、第94至97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448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3448號偵查卷】第8至9頁、第10至13頁、第14至16頁、第42至44頁)。
(二)證人林修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第3432號偵查卷第18至19頁、第20至22頁、第45至46頁、第94至95頁、第97頁=第3448號偵查卷第17至18頁、第19至21頁、第40至41頁)。
(三)證人 黃建富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第3432號偵查卷第76至77頁)。
(四)證人 李冠增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第3432號偵查卷第74至76頁)。
(五)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毛重分別為100.31公克、
100.33公克、100.19公克、100.34公克、38.57公克、8.35公克、2.17公克,合計450.26公克,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9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
561號卷第5頁)。
(六)被告吳聲俊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及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14張(見第3432號偵查卷第23頁、第24至26頁、第27頁、第28至34頁=第3448號偵查卷第22頁、第23至25頁、第26頁、第27至33頁)。
(七)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4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T、D0000000至D0000000)各1份(見第3432號偵查卷第100至109頁)。
(八)警員職務報告1份(見第3432號偵查卷第8頁=第3448號偵查卷第7頁)。
(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北103099)、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3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各1份在卷可查(見第3448號偵查卷第51至52頁)。
(十)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吳聲俊上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故核被告吳聲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使用後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且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而衍生個人之家庭悲劇,或導致社會之其他犯罪問題,竟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甚多,若流入市面,對社會危害非輕,所幸及時為警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並斟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白承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
9月22日95年度臺上字第525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淨重、驗餘淨重詳如附表所示),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確均含第三級毒品Ketamin愷他命成分(純度為62.75%,純質淨重共計278.08公克),有該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說明,無論屬於被告吳聲俊所有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種類│數量(淨重、驗餘淨重)│備註│├──┼────────┼──────────────┼───────────┤│一│愷他命(編號1)│淨重99.9921公克,擷取0.0086│愷他命(編號1至7):│││(D0000000)│公克,驗餘淨重99.9835公克。│共計淨重443.1575公克,│├──┼────────┼──────────────┤秤取編號1(D0000000)││二│愷他命(編號2)│淨重98.9986公克,擷取0.0081│之藥物0.0888公克進行檢│││(D0000000)│公克,驗餘淨重98.9905公克。│測後,純度為62.75%,│├──┼────────┼──────────────┤純質淨重為278.08公克。││三│愷他命(編號3)│淨重98.9655公克,擷取0.0080││││(D0000000)│公克,驗餘淨重99.0075公克。││├──┼────────┼──────────────┤││四│愷他命(編號4)│淨重99.0159公克,擷取0.0091││││(D0000000)│公克,驗餘淨重99.0068公克。││├──┼────────┼──────────────┤││五│愷他命(編號5)│淨重37.3708公克,擷取0.0081││││(D0000000)│公克,驗餘淨重37.3627公克。││├──┼────────┼──────────────┤││六│愷他命(編號6)│淨重7.9808公克,擷取0.0076││││(D0000000)│公克,驗餘淨重7.9732公克。││├──┼────────┼──────────────┤││七│愷他命(編號7)│淨重1.8338公克,擷取0.0097││││(D0000000)│公克,驗餘淨重1.82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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