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 黃福國 上列聲請人黃福國因與相對人 郭書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福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記載,債務之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紙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則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