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亮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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