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洪素枝 送達代收人 吳宜平 律師被告 陳建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16號、第3014號、第3015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