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李樹旺
許惠婷 被告 蔡諸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朱名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