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1號原告 王正宏 訴訟代理人 王子榮 被告 姜賢謙 追加被告 姜嘉華 (即姜賢謙之父親)
莊小琴 (即姜賢謙之母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