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4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蔡俊偉蔡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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