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乙○○
法定代理人甲○○告訴代理人 許山木 被告丙○○右被告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出席職員如左:
受命法官何方興書記官劉孟蕾通譯吳慶珍到庭關係人: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告訴代理人許山木律師被告丙○○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十三萬元整。
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右筆錄經交兩造閱覽認無訛後始簽名於後:
原告乙○○
法定代理人甲○○告訴代理人許山木律師被告丙○○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劉妙娘受命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孟蕾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