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順成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順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順成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9月、7月、9月、3月、7月、
4月、3月、3月、5月、1年、1月又15日、10月、7月、5月、8月、5月、2年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1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7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㈢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另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㈦另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㈧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㈨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㈩再因變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天。另因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末因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案件,經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其中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89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經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裁定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天後,再與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案件定執行刑為2年6月,接續執行10年10月,於99年11月12日移送執行,本應於109年8月21日縮刑期滿,惟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