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33號上訴人 李金員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被上訴人屋號 許景福堂 法定代理人 許叔蓀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支付有關租金之證明,並將影本送達於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