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
第1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廷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燿州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2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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