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5
至7行關於被告肇事經過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駕駛前揭車
輛之『右』前車頭撞擊 陳義夫 停放於該處路口西南側路旁之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左後側車身」。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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