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95號
原   告 乙○○原名 黃瑞美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0元,
   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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