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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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桃園縣復興上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森林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壹仟零陸拾柒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5月23日犯違反森林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簡上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642,134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森林法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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