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 王榮華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孫紹浩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周順然 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德廣
張永城 張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代表人應由 林清和 變更為周順然。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6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林清和,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變更為周順然,嗣並經被告新任代表人周順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財政部民國102年1月7日台財人字第10208600450號令及同部102年1月11日台財人字第10208601860號令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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