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78號
原告PHAMTHUTRANG(中文姓名 范秋庄 )
被告 洪獻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 可佐 , 爰依 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