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47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佳明 被告 朱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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