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如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如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