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如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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