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許進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始終坦承持有槍彈之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伊並未造成實質之治安危害,亦未真正使用槍械犯案,被告之母、姪子及幼女均需被告照顧,為求日後能安心入監服刑,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持有手槍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持有各式槍枝三枝、子彈合計五十五顆,火力強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並執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均非本院決定羈押時應予考慮之事項。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