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67號
原告 呂佳旻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被告 劉政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
蔡尚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5頁第15行關於「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岡簡字第267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