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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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699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葉淦沅
被告 郭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除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有被告所有同段1250-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惟被告無合法權源而占用上開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被告行蹤不明,亦未支付任何代價,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而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因不動產涉訟事件。又被告固籍設高雄○○○○○○○○,惟該戶籍顯非被告之住所,自不因籍設本院管轄範圍即謂本院有管轄權。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顏崇衛